《唐律》和往代法律一样,还制定了维护封建特权,等级制度的条文,在诉讼、量刑上根据不同等级作出不同判决,以及优待尊者、贵者的种种司法特权,如《唐律》有“八议”的规定,使官僚贵族享有减刑、抵罪、赎罪等特权。所谓“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勋、议宾。这八类人无非是皇亲国戚、官僚、地主等,他们有罪,从而议之,可以赦免减刑。官越大,赦减机会就越多。
《唐律》规定,九品以上官若犯“流罪”以下的,可用铜(唐代以铜制钱)来赎罪,如徒一年,以铜二十斤赎,徒二年四十斤,以此类推。这就为有钱有势的官僚贵族提供法律特权的庇护。例如,贞观元年,吏部尚书长孙无忌误带佩刀入宫,违犯了“卫禁律”。封德彝建议:判处长孙无忌徒刑一年,用罚铜二十斤来代替;而给玩忽职守的守门校尉定以死罪。对此,戴胃很有意见。不禁发出了“为情一也,而生死顿殊”的感叹!可见,封建法律是维护贵族官僚利益的特权法规。
皇权与法权尽管是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但它既然以凌驾于全社会的面貌出现,就不能不对特权者作出某些法权限制,制定了约束本阶级行为规范的某些强制措施。魏徵曾对唐太宗说过一句话: “陛下设法与天下共之。”他的意思是,设置了法律,就应该“天下”共同遵守,即使皇帝也不能例外。这里,实际上说的是封建社会里的法权问题,特别是皇帝能否守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