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两位老师因见义勇为而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通常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包括上下班途中)、工作地点因工作所受到的损伤或所患的职业病。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是职工所受到的伤害必须和工作有关联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内容等都是最有力的参照因素。
本案中两位老师确实是在非工作时间、非本职工作岗位救助非园内幼儿而受的伤,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值得商榷。但即使不能被直接认定为工伤,两位老师依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几种虽然和工作无关,但基于特殊的原因也应视同工伤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