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如前所述, 保健食品是调节机体功能, 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本条第二款特别强调,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忠告语,即“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所谓“显著标明”, 即应当在广告的显著位置, 以显而易见、足以引起广告受众注意、能够使受众清晰获知的方式标示。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规定。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 人民群众对健康、养生的需求也日益提高。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开办健康、养生类节目栏目等形式, 向社会公众传播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以及养生保健知识等, 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 有利于人民群众提高健康意识、改进生活习惯, 提升社会整体健康状况。但是, 如果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为名, 行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之实, 就具有较大的危害性: 一是, 广告内容缺乏有效监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本法对其发布前审查、发布方式、应当标明的内容、禁止含有的内容都作了专门、明确的规定; 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往往违反前述规定, 脱离有效监管, 且容易导致消费者误服误用。二是, 容易骗取消费者信任。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淡化了商业味道, 隐蔽性强; 借助社会公众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赖, 容易吸引消费者购买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