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时候,尤其当个例中涉及规章制度或一般的惯例时,就会有一个对初看像一种关于行动的当事人相关限制的东西的中立证明。并且,从长远来看,对道义论限制的普遍坚持不会造成严重的错误,这一点当然有助于人们对道义论限制的认同。禁止直接人身伤害的法律和禁止侵犯普遍认可的权利的法律都具有相当大的社会效用;如果没有这种社会效用,那么这些法律将大大丧失其道德吸引力。
但是我确信,一种比较直接的、非统计学的评价形式也在支持道义论的限制中发挥作用;我也确信它是道德领域中核心的、最令人困惑的各种道德直觉的依据。如果这种评价形式使得对道义论限制的坚持总是与非个人的效用相反,那么它可能在人们心中造成两难的感觉。无论正确与否,我想要探究和理解的正是这种类型的观点。那种企图预先证明此类两难不会产生的做法是毫无意义的。
一种拒绝道义论限制的理由在于道义论限制形式上令人困惑,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讨论过的其他因素却不是如此。我们能够理解自律当事人相关因素是如何从当事人的特殊计划及其本人的具体情况中得出的;也能理解中立因素怎样能从对他人利益的考虑中得出。也就是说,我们很清楚为什么要在行为中考虑到上述两种因素。但是,那些尊重他人要求的相关因素怎么能存在呢?如果不去拧某个人的胳膊的因素与防止这个人的胳膊被别人拧的因素并不相同,那么前一种因素又是如何存在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