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得相当出色,他使用的外省语言,早已形成讼师的雄辩,从前不但巴黎的律师,而且罗莫朗丹或蒙布里宗的律师无不采用,如今已成为古典,除了在法庭上就不大讲了,因其音调洪亮、语势庄严,适于讼师如簧的巧舌。讲这种语言,夫妻称为“配偶”,巴黎称为“文明和艺术中心”,国王称为“君主”,主教大人称为“高级神职人员”,检察官称为“复仇的才辩无双的代言人”,律师的辩护词称为“刚刚聆听的高论”,路易十四世纪称为“大世纪”,剧院称为“墨尔波墨涅 [1] 圣殿”,当政的王族称为“列王的高贵血统”,音乐会称为“音乐大典”,一省的统领将军称为“威名远震的武士某某”,神学院的学生称为“幼嫩的长礼服”,推给报纸的谬误称为“在刊物栏中散布毒素的欺诈行为”,等等。律师首先解释偷苹果事件——说得文雅些是棘手问题。不过,贝尼涅·博须埃 [2] 本人在悼词中,还不得不提到一只母鸡,发表一通宏论,并能自圆其说。律师断言,偷苹果的行为,并没有被证明是事实。他以辩护人的身份,坚持称他的委托人为尚马秋,并说谁也没有看见尚马秋逾墙或折断果枝。他拿着这根树枝(这位律师更愿意称作“枝丫”),让人抓住了;其实他是看见丢在地上,才拾起来的。反证又在哪里呢?……显然有个贼,他爬过墙,偷折了这根果枝,后来慌神就丢弃在地上。然而,何以证明那贼就是尚马秋呢?只有一点凭证,就是他当过苦役犯。律师也不否认这种身份不幸得以证实,被告在法夫罗勒住过,当过树枝修剪工,尚马秋这个名字也可能从让马秋转化而来,这一切都是事实。而且,四名证人都毫不迟疑,一眼就认出尚马秋是苦役犯冉阿让。对于这些指控,对于这些证词,律师只能拿他的委托人的否认、当事人的否认来反驳;就算他是苦役犯冉阿让,这就能证明他是偷苹果的贼吗?充其量这也是一种推测,毫无证据。不错,被告确实采用了“一种拙劣的辩护方式”,而他的辩护人“本着诚意”,也应当承认这一点。被告执意否认一切,否认偷窃和他的苦役犯身份。他若是承认第二点,肯定要好多了,很可能赢得各位陪审官的宽宥。律师也曾劝他这样做,但是被告执意不肯,显然以为什么也不承认就能保全自己。这是错误的。然而,从中不应当看出他的智力有缺陷吗?这人显然有点痴呆。在监狱中长期受罪,出狱后又长期受穷,他已经变得迟钝了,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被告申辩得很糟,难道这就成其为理由判他罪吗?至于小杰尔卫事件,律师无须争论,这与本案毫无关系。最后,律师恳请陪审团和法庭,如果他们认为被告显然就是冉阿让,那也按擅离监视地点论处,不要按苦役犯累犯罪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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