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耶尔教授也写道:
伦理学语词不仅仅是用来表达感情。它们还适合于引发感情,因而也适合于刺激行动。的确,它们中的一些被人们以这样一种方式给予它们所在的语句以命令的效果。[6]
在更近时期,斯蒂文森教授也精心论证了这种观点。[7]在此,我们又遇到这样一种理论,它在口语层次上可能无伤大雅,但由于它把使用命令或道德判断的过程等同于其他在事实上明显不同的过程,因而产生了一些哲学错误。
确实,如果一个人诚实忠厚,那么他在使用祈使句时,他的意图是想让其祈使句所指涉的那个人去做某事(即他命令该人去做某事)。就命令而言,这一点确为诚实的检验标准,正如只有当说话者相信某一陈述时我们才能认为该陈述是诚实的一样。而且,正像我们稍后将要看到的那样,对于诚实地赞成由某个其他的人所给出的命令或他所作出的陈述,也可采用类似的标准。但这些理论并不是这个意思,而是认为:一种命令的功能是对听者产生因果性影响,或者是要他去做某事,而这样说可能会使人产生误解。在日常说法中,说我们使用一种命令的意图是要某人去做某事并无妨害;但从哲学上说,却必须做一种重要的区分。从逻辑上说,吩咐某人去做某事的过程与使他去做某事的过程是完全不同的。[8]我们可以通过考察陈述情形中一种类似的情况来说明这种区别。告诉某人某事是事实,这在逻辑上不同于使他(或试图使他)相信它。在告诉某人某事是事实之后,如果他不相信我们所说的,我们就可以着手以一种完全不同的过程试图使他相信这一点(试图说服他或使他相信我们所说的是真的)。任何人在试图解释陈述句的功能时,都不会说他们是企图说服某人,使他相信某事是事实。所以同样无任何理由说命令是企图说服某人或使某人去做某事。在这里,我们也是先吩咐某人去做某事,然后,如果他不打算去做我们所说的事情,我们就可以着手另一完全不同的过程试图使他去做这件事。因此,我们前面已经引述过的“给门装上撞锁和塑料把手”这一操作指南,并非想刺激木工去行动,因为我们可以使用别的方法来刺激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