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伙中出现债务纠纷怎么办?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个人合伙中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存在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因此,合伙债务属于连带债务,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地多承担责任。
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如果某个合伙人既有合伙债务又有个人债务,怎么处理呢?首先,对于合伙债务,当他对没有能力清偿时,应由其他合伙人代为清偿,然后代偿的合伙人向其追偿,他的合伙债务也就转化为了个人债务,由个人的财产予以清偿;其次,对于个人债务,应当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不足时才可以用其合伙财产偿还,此时其他合伙人无须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