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所有这些都说明,只要良心决疑论问题继续存在,伦理科学就将和物理科学一样,根本不能从抽象的原则中推演出来,而必须等待时机,准备随时修正它的各种结论。这在两种科学中,预设当然总是被人们普遍当作真实的东西来接受的,而正确的良心决疑论秩序则是为公共意见所相信的那种秩序。当然,我们中的绝大部分人都会认为,在伦理学中与在物理学中一样,完全撇开(已有的东西)都是愚蠢的,而以独创性为目的则都是伟大的。然而,任何时候,某个人都具有独立创造的权利,他的革命性思想和行动可能会给我们带来辉煌的收获。他可能会用更好的“自然法则”来取代旧的“自然法则”,通过在某些特定的方面突破旧的道德规则而实现总体上比恪守那些旧的道德规则所可能带来的更为理想的结果。
总的说来,我们必定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在道德哲学这一术语陈旧老式的绝对性意义上,任何道德哲学都不可能。在任何地方,道德哲学家都必须尊重事实,待机而行。那些创造了连自己都不知道从何而来的理想的思想家们,甚至连他们自己的敏感性是如何扩展的都不清楚,只有通过其他人的实验帮助,他才能回答有关在相互冲突的理想中究竟哪一种理想将会最适合于我们的世界这一问题。我在前面说过,在对我所说的“第一个”问题的处理上,直觉主义的道德学家们是值得信赖的,因为他们对这些心理学的事实保持了最清醒的认识。然而,由于他们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混杂着那种教条主义的倾向,所以他们在整体上又破坏了他们的这一优点,那种教条主义正是通过绝对的区分和无条件的“你不应该”之类,把一种生机勃勃的、富有弹性的和持续生长的生命变成了一种遗物和尸骨一般的迷信体系。事实上,不存在任何绝对的恶,也不存在任何非道德的善。而最高的伦理生活——无论可以承诺这种伦理生活之责任的人有多么少——任何时候都存在于对那些在实际生活中已经变得过于狭隘的规则的不断突破之中。只有一条戒律是无条件的:那就是,我们应该不断地追求,带着恐惧与颤抖,以像我们实现我们所能看到的最大的整个善世界那样去选择和行动。抽象的原则的确能够帮助我们,但与我们更敏锐的直觉和我们对道德生活所抱有的更强烈的使命相比,抽象原则的帮助就要小得多。因为每一种真正的两难困境,在严格的意义上说都是一种独一无二的境况;而每一种决定所带来的已实现的理想与没有实现的理想之确切结合,总是一个没有先定秩序的世界,对于这一世界来说,也不存在任何充分先定的规则。那么,哲学家之作为哲学家并不比别人更能在具体紧急情况中决定最佳的选择。的确,哲学家多多少少总会比绝大多数人能够更好地明白,这一问题并不总是人们简单采取的此一善或彼一善的问题,而是这两种善分别所属的两个世界总体的问题。他知道,他必须永远为那个更富有的世界,为那种看起来最好组织的善、最适宜于复杂结合的善、也是最容易成为一个更具包容性的整体之一部分的善投上一票。但是,他无法预先知道究竟哪一个世界才是这样一个特别富有的世界;他只知道假如他投了错误的一票,受到伤害的人们所发出的痛哭声将会很快地告诉他这一事实。在所有这些问题上,哲学家就像我们这些非哲学家一样,天生具有公正和同情的本能,同样会发出抱怨的声音,哲学家的作用,事实上与我们今天最好的那类政治家的作用没有什么两样。因此,只要他的伦理学著述真正触及道德生活,就必定会越来越多地与一种人们公认是尝试性和提示性的而非教条的文学结成联盟——我的意思是指与那类较为深刻的小说和戏剧、布道,以及关于国家管理事务的著述、关于慈善的著述和关于社会改革与经济改革的著述结成联盟。用这种方式来处理,伦理学的高论可能是鸿篇巨著,也可能是通俗易懂的;但除了在它们最抽象最模糊的特征上之外,它们永远不可能是最终的;而且它们必须更多地放弃那种老式的、显得与众不同的和或然性的“科学”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