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尽管应用过程中有诸多问题,但是有关双重结果的传统原则提供了对认识道义论限制的外延和特征的大致指南。尽管近年来出了大量关于这个问题的书,但这个问题仍然是各种为抓住我们的道德直觉的努力的真正交汇点。[1]有关双重结果的传统原则认为,要违反道义论的限制,那么这个人必须有意识地粗暴对待另一个人。无论是作为结果还是手段,这种粗暴必须是指这个人主动去做或选择去做,而不是指仅仅由个人行为引起或者未能避免的而且他本人也没有以之为目的的某种东西。
当然,应该预见到这样一种情况:某个人的行为将会造成或者未能阻止对别人的伤害,而他本人并没有制造或允许这种伤害发生的意图。在这个个例中,尽管造成伤害的因素相对于中立因素来说仍然会引起反对,但是也不能将其包括在道义论因素之中。区分它们之间的差异的最准确的方式一直是广泛讨论的话题,有些时候涉及一些精心设计的案例。例如,一辆失控的电车将要杀死五个人,除非你……来填补这些虚线点的即救这五个人的各种办法,而且所有的办法都牵涉另一个人的死亡。我在这里并不试图划出准确的原则界限。尽管我这样说时也很犹豫,但是我相信这些界限并不影响我讨论的目的。而且我怀疑,它们也只能被粗略地划出——至少我的道德直觉在某种复杂程度之上开始不起作用。但是,有一点值得提的是:道义论的限制对故意允许伤害行为以及故意实施伤害都同样适用。因此,当你允许别人拧孩子的胳膊以期达到相同的目的时,依然会遭到反对。你是故意让别人拧孩子的胳膊的,这与你由于忙于其他更重要的事情而未能阻止别人拧孩子胳膊的情形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