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清朝规定贪官清退赃款,可以减罪。乾隆认为这条规定纵容姑息贪贿犯罪,重新规定贪官即使主动吐出全部赃款,也不能减轻罪责。此外,乾隆还根据督抚贪腐犯罪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新禁令,例如,禁止督抚收受礼品,禁止官员让下属代为采购物资,禁止封疆大吏设立管门家人、收受门包,等等。乾隆希望繁密的法网能够震慑贪腐,达到“天下无侵员并且无贪员矣”的效果。
对于腐败分子,乾隆惩办起来毫不手软。在乾隆朝,罪犯是官宦子弟,不但不能减免惩罚,还要从严从重判决,哪怕他的父兄是在位的达官显贵。比如,甘肃冒赈案发生后,闽浙总督陈辉祖的弟弟陈严祖是甘肃知县,贪污三千七百两银子,两江总督高晋的儿子成德也是甘肃知县,贪污了四千三百两银子。当时,其他涉案的知县,凡是贪污在一千两以上一万两以下的,全部判处了死缓。陈严祖、成德二人初判也是斩监候。如果陈辉祖、高晋出面“运作”一下,他们的弟弟、儿子估计很快就能出狱,说不定还能重获一官半职。但是,乾隆将二人改判为“斩立决”,立即处死了,一点都没给陈辉祖、高晋面子。对犯罪的官宦子弟,乾隆从严从重判决,不单单是为了照顾朝野舆论,也表明了对高官腐败绝不手软姑息的姿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