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这套推理都被发现为恰好与经验相符合,并与情感的现象相符合—这就是最幸运的。设想我与一个同伴在一个我们俩从来没有去过的国家里旅行,那么,倘若风景美丽,道路平坦,旅馆舒适,显然,这种环境会让我对自己与同伴都感到心情愉悦。然而,既然我们假定,这个国家与我自己或者我的同伴都没有关系,因此,它就无法成为爱或者骄傲的直接原因;故而,倘若我没有将情感建立于与我或者与他有较为密切关系的其他某种对象上,那么我的情绪不是一种确定的情感,而宁可把它视为一种舒畅心情的流露。当不快情绪由对象所引起时,情况亦是如此。
实验四。既然我们发现,一个丝毫没有印象关系或者观念关系的对象,或者是一个仅有一种关系的对象,都无法将骄傲或者谦卑、爱或者恨引起来;那么,不需要更进一步的实验,仅是理性就能够让我们相信,任何有双重关系的对象,都一定能将这些情感刺激起来;由于这些情感的产生,很明显必定有某种原因。然而,为了尽所能地消除怀疑的余地,让我们重新再做几次实验,在这一种情况下,看看结果是不是与我们的期望相符合,我选定一个可以引起独立快乐的对象,正如美德;我在这个对象上加上一种对自我的关系,结果发现,因为这些事情的安排,立即产生了一种情感。然而,这是何种情感呢?恰恰是骄傲情感,此对象对它是赋有双重关系的。有关对象的观念与有关自我(情感的对象)的观念产生了一种联系:那个对象所产生的感觉类似于那种情感的感觉。为了确认在这个实验中自己不发生错误,首先我除去一种关系,继而又除去另一种关系;结果发现:每次除去一种关系之后,都把那个情感消灭了,从而使那个对象完全变为无动于衷的。